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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国际残疾人日,税收减免全攻略!”

2024/12/5 0:00:00 作者: 点击:1233

前言

每年的12月3日都是国际残疾人日

为更好地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国家推出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让我们共同了解这些政策,携手助力企业发展与残疾人事业腾飞!






一、增值税

1.残疾人个人

·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残疾人福利机构 

·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 

·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二、个人所得税

我们浙江省具体减征额是多少呢?

答: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如果残疾人取的经营所得.应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应区分以下情况: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注意!!!

1.纳税人年度内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

2.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多重身份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9号)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财税 [2009】70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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