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已经开始进行中。很多刚做财税和企业的小伙伴们对于这一方面的认知,仅停留于最表面的那一层。因为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征收。因此,一些企业比较重视年终汇缴,而在预缴的数据填报上有所忽视。这几种常见的误区,通常会给企业带来本不应有的麻烦。我们可以以下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为出发点,进行讲解。
误区一:利润总额”即为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很多小伙伴会误以为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据是利润总额。但事实上,预缴纳税申报表里面的利润总额仅仅是一个基数,需要通过调增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不征税收入等数据计算得出实际利润额。
图表中的红框项目,即为预缴依据
误区二:利润总额预缴纳税申报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企业的利润总额并不能单纯按照收入-成本的形式计算,而是应该和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一致。
从预缴纳税申报表中来看,“营业收入”,是指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是指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误区三:预缴纳税申报表营业成本含期间费用
很多小伙伴会将期间费用计算进预缴纳税申报的营业成本之中,但实际上,此时的营业成本是不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的。
误区四:预缴纳税申报表填写的是季度数据
预缴纳税申报表需要填写的不是季度数据,都是本年累计数!
误区五:预缴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从理论上来说,预缴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从事实上来看,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如果还没有完成上年汇算清缴,季度预缴无法得到上年亏损数据,系统也无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误区六:当年设立的分公司需要到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广泛来说,以下几类二级分支机构都有这项权利
1. 不具有主体生产职能的企业内部付诸性分支机构
2. 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微企业的的二级分支机构
3.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4. 当年已经撤销主体,注销税务登记的二级分支机构
5. 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误区七:企业预缴时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发展运营的积极性,会对一些税收实行相应的优惠,而且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有50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在预缴时即可享受。比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会减免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此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产业经济活力。
误区八: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不能按15%税率预缴
高新技术企业目前是我国重点扶持发展的项目企业,因此也出台了相当一部分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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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算盘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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