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公告中的变化重点
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二、特殊情况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申报注意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