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同时,《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规定,表示商品或和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普通广告宣传用语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相关短语或者句子是否独创或流行,并非判断其是否具有作为商标注册所需具备的显著特征的判断标准,如果相关短语自身内容已经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广告语、口号性用语看待,则属于不符合作为商标注册的基本条件。
广告语、口号性用语用作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需要从商标与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考量,具体考察商标的短语或句子是否是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领域中常用用语。如果某一广告语可能常见于经营活动中,相关公众容易将其作为口号性用语或者宣示经营理念的广告语识别,而不会将其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则会属于缺乏显著性而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申请。
具有宣传效应的广告语、口号性用语,如果经过特定主体长期大量的使用使之能够形成商标应具备的显著特征,可以被相关公众以商标标识进行识别,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但在实践中,对于此类证据材料审查较为严格,不仅在数量上有较高要求,并且注重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是否已经与申请主体形成了唯一对应关联。
所以说广告语必须具有显著特征才能申请商标注册,这是毋庸置疑的,如果你对你自己的广告语是否能申请商标注册,可以咨询本站的客服进行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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